白艳丽

※教育背景:白艳丽,大学本科,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民商法学专业,现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※专业领域:交通事故侵权纠纷、保险合同纠纷、劳动争议纠纷、婚姻家庭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。※执业理念:秉承“做事先做人,用心做好每一个案件”的执业理念,先后成功办理交通事故、劳动争议、婚姻家庭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数百起民商事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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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调解的结果有哪些?

发布时间:2016-03-28

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,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、调解人签名,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。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。

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,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,由调解人签名,加盖公安机关印章,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。

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,公安机关不再调解,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
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:

(一)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;

(二) 责任认定;

(三)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;

(四)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。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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